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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去世人员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工作流程
编辑:人事处    已读:次    发布日期:2026-04-29

一、通知去世人员信息,停发离退休待遇

离退休教职工去世后,遗属或委托办理人报离退休工作处并提供去世人员死亡证明书;由离退休工作处告知人事处,人事处按规定停发离退休待遇(每个月23日前提供死亡证明可于当月上报央保中心,23日后提供于次月上报)。

二、提交基本材料,核定抚恤金、丧葬费

待央保中心审核通过并停发退休待遇后(每月5日后可查询上月停发结果),人事处劳资社保科(电话68933670)与遗属或委托办理人联系,预约办理时间。遗属或委托办理人携带去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A4纸,正反面)、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按约定时间到3号楼207室现场填写《死亡人员后事处理记录单》,办理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核发事宜。

三、现场确认签字,发放抚恤金、丧葬费

1.人事处劳资社保科审核去世人员基本信息,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书复印件等材料,并核算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计发金额,遗属或委托办理人现场签字确认。人事处将去世人员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报财务处,经审核确认发放金额无误后,将一次性汇入去世教职工本人工资卡中(发放校内补贴账户)

2.若遗属或委托办理人短期内无法到现场提交相关材料,请及时来电或来函告知,人事处将按程序核算去世人员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并通知遗属或委托办理人,两个月内报财务处核发抚恤金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汇入去世职工本人工资卡(发放校内补贴账户)。后续遗属或委托办理人仍需到现场填写《死亡人员后事处理记录单》,提供去世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书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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