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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岗课时费核发流程
编辑:人事处    已读:次    发布日期:2014-03-05

1、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各院系流动岗位人员总工作量统计审核。

2、各院系根据职称差异、绩效差异及外聘高水平教师的实际需求自行分配流动岗位人员课时费,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3、要求:当学期发放总额不得超过当学期核拨总额;发放对象必须为当学期正在授课的流动岗位人员;各院系自行确定发放批次,于发放月份13日之前将流动岗位人员课时费发放明细表报人事处工资福利办公室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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